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配股利。
在兼顾公司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公司价值提升的同时,公
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利润分配中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修改为: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㈠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宗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㈢ 利润分配政策
l、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拟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沛,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⑸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时,当年可以
不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原则上为:最近三年(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数的当年为最近三年的起始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参照上述现金分红比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
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安排、股本规模、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以及公司发展的持续性、成长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认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公司
分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
披露,经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审议。
㈣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
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合法利益的保护,由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修改方案,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批准。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