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核 报 告
大 信 专 审字 [2014]第 3-00093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4]第 3-00093 号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1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审核了贵公司 201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编制
和对外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
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
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披露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
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对、询问和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 201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符合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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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13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情况,后附的汇
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
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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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13 年度占
2013 年期初 2013 年度占 2013 年度偿 2013 年期末
占用方与上市公 上市公司 用累计发生 占用形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资金余 用资金的利 还累计发生 占用资金余 占用性质
司的关联关系 核算的会计科目 金额(不含利 原因
额 息(如有) 金额 额
息)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无
小 计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无
小 计
总 计
2013 年度往
2013 年期初 2013 年度往 2013 年度偿 2013 年期末
占用方与上市公 上市公司 来累计发生 往来形成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 往来资金余 来资金的利 还累计发生 往来资金余 往来性质
司的关联关系 核算的会计科目 金额(不含利 原因
额 息(如有) 金额 额
息)
大股东及其附属
无
企业
小 计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 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 非经营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12,000,000.00 借款
企业 公司 性占用
小 计 12,000,000.00 12,000,000.00
公司实际控制
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 经营性
人之一冼然控 应收账款 14,188,098.16 2,804.00 14,185,294.16 销售
限公司 占用
制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公司实际控制
经营性
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 人之一冼然控 预付款项 2,596,563.15 2,086,790.91 509,772.24 采购
占用
制的企业
小 计 14,188,098.16 2,596,563.15 2,089,594.91 14,695,066.4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无
小 计
合 计 14,188,098.16 14,596,563.15 2,089,594.91 26,695,066.40
注: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子公司,2013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 87.2%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 2013 年 6 月起不再将上海印
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本公司对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 2013 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14,188,098.16 元为 2013 年 5 月 31 日应收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余额。该款项已于 2014 年 3 月收回。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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