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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26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01360017 号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管理层对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
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对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
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
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
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
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
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蕾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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