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监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
存在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
者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李德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
监,聘任李东明先生、张向东先生、孟凡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
东明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聘任孟凡礼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禹
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
独立董事: 滕英超 秦雪军 肖殿发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