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源")通知:宁波嘉源于2006年4月3日与本公司原第五大股东绍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绍兴市国资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嘉源受让绍兴市国资委所持有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7,183,614股。 本次股份转让结束后,宁波嘉源持有本公司法人股71,004,507股,占新湖创业总股本的50.81%,仍为第一大股东,绍兴市国资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需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并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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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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