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第 2、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汤世贤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
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177,420,1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7.698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晶瑜、安
群昌出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1 关于选举白预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1.2 关于选举汤世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1.3 关于选举刘伯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1.4 关于选举李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1.5 关于选举郭洪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1.6 关于选举魏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2.1 关于选举宋文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2.2 关于选举赵大利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2.2.3 关于选举黄传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刘旭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监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3.2 关于选举隋立军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7,420,150股,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通
过选举,任期与本届监事会相同,任期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晶瑜、安群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