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根据财会办[2012]30 号《关于 2012 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配实施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 一、将原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 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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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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