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让上
海钢联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宝”)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提升对钢联宝的控制权,有利于公司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生态链的建设。本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刘振江 朱辉 蒋红毅
20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