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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25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的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相关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
    2、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股利分配方案如下:以2013年12月
末总股本为136,702,040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5,468,081.60 元。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
政策,但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不满足《指引》关于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的规定。其主
要原因为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快速成长期,需要较大的资金
投入。鉴此,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同意公
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
购销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在五届五董事
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需要, 我们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
审议。
    2、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公司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于2014年4月23日召
开,审议的公司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购销等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需要,公平合理,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该项交
易。
四、关于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
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在五届五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
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
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将此次关
联交易提交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五届五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
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审
议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
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我
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六、同意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我们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考察后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
作多年,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情况、工作流程、财务状况、
人员情况均比较熟悉,具备从事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全套制
度、标准、规程、专职人员及专职能力。我们同意公司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
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
现状。
八、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关
于高管人员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
研究,现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董事长陈信平先生提名的总经理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同意聘任何启跃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
    2、对公司总经理何启跃先生提名的其他高管人员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同意聘任丁镇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3、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确认
独立意见签字页)
                              杨棉之
                              张云燕
                              刘振南
                              武士国
                                  201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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