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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25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自 2014 年起实施。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
展,并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形式。
    3.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4.现金分红条件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 12 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10,000 万元。
    5.现金分红计划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
两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现金分红: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分红当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小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3)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况,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目前,公司尚处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6. 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条件
    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发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可在前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增加股票
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说明
    1.制定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权和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可行的有利于投资者和公司发展的回报机制。
    2.公司发展现状和趋势
    (1)公司目前仍处于产业扩张期,年度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
收期较长,资金需求量持续增大。在融资环境未有根本改善之前,留
存部分收益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流动性,促进公司产业做
大做强。
    (2)作为资源型旅游企业,对优质旅游资源的有效控制和持续
开发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公司始终把寻求和掌握旅游资源作
为发展战略之一。未来公司仍将持续加大投入,不断拓展盈利空间,
为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奠定基础。
    (3)公司目前的盈利水平、经营现状与股东回报规划是相适应
的。公司将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增强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创
造条件,更多地回报股东。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程序和机制与其决策程序和机制一致。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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