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4 月 23 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等内容,同意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并授权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变更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办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2、 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
(四) 不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亏损或累计年度亏损的,可以不实施利润分配。
2、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同意不分配的
情况。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1、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结合有关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 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3、 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5、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 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
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
2、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
尊重公司章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论证,并履行决策程序,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变更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办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三) 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2、 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
(四) 不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亏损或累计年度亏损的,可以不实施利润分配。
2、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同意不分配的
情况。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1、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结合有关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 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3、 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5、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 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
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
2、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
尊重公司章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论证,并履行决策程序,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