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
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
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2年公司推行合并工序,提高用工效率,解聘部分富余员工。此部分
员工后来被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聘用,聘用初期济宁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认
为同属于如意集团内部员工,没有及时办理账户变更,因此公司在2012年继续支
付该部分员工医疗保险费46.91万元,列入其他应收款-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2013年,经与济宁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协商,已理顺上述人事劳动关系并转入
如意科技集团账户,同时,如意科技集团于2013年已将上述46.91万元归还。
2、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风险警示》13.3.1/13.3.2条款中有关情形。
3、我们认为不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鲁伟
叶 敏
王鹏飞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