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2、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 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体现了公允、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上限合理,有助于平安银行日常经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和长远发展,符合平安银行及平安银行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平安 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平安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 被其控制。 独立董事: 卢迈、刘南园、马林、储一昀、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 日期:20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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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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