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或“平安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
般商务条款,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除本行以外的控股子公
司(以下合称“平安集团”)存在日常关联交易。
1、由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本
行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中国平安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本行关联
方。此外,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中国平安除本行以外的
控股子公司亦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因此,本行与平安集
团之间的日常交易构成《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日常关联交易。
2、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孙建一先生、姚波先生、叶
素兰女士、蔡方方女士回避表决。此项议案尚须获得本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此
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1、中国平安
关联法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916,142,092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
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成立日期:1988年3月21日
主营业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
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60,312百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82,709百万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
币28,154百万元。该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
能力。
2、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
包括: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平安银行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2014年至2016年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本行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行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
条款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行业
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根
据本行目前与平安集团的业务合作及未来业务增长趋势等情况,本行2014年至
2016年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不超
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
定的限额。即本行对平安集团中的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的10%,本行对平安集团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
包括平安集团在内的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2、2014年至2016年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综合金
融业务项下保函等间接额度关联交易上限
间接额度是指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非直接发生,但可能存在间接关系的业务
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综合金融业
务项下保函。其中,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投保平安集团的个人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行作为被保险人,负责贷款的运营,并以该保险为保障,
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分为:信用险项下国内保
理业务及保付贷业务。信用险项下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卖方企业在投保信用保
险的前提下,本行受让其因向另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
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保付贷业务是指我
行在预付类业务中引入保险公司的国内贸易贷款短期信用险,在此基础上,我行
为满足交易链条上买方向卖方预付资金的需求向买方提供授信支持。我行作为国
内贸易贷款短期信用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授信资金发生损失时,由保险公
司对我行进行赔付;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是指平安集团募集资金设立债权投资
计划,借款给客户投资于某项目的开发,本行为该借款出具融资性保函,保函受
益人为平安集团。
根据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与平安集团之间综合金
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 2014 年至 2016 年保险项下小额消费
贷款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40 亿元、190 亿元、240 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
间的 2014 年至 2016 年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60
亿元、60 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 2014 年至 2016 年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
函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650 亿元、900 亿元。
3、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本行将本行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信贷资产、
票据资产或类似资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转让给平安集团,收取公允对价的行
为。
根据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与平安集团之间综合金
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
权转让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
4、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额度上
限
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服务管理费是指平安集团以委托人交付资金,受
让本行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受让后平安集团委托本行对受让资产进行管理,并向
本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行为。
根据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与平安集团之间综合金
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
权转让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
亿元。
5、2014年至2016年协议存款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协议存款现状及本行未来三年日常经营业务增长、
新业务开展及资金日常流动性安排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平安集团
引入协议存款所发生的利息年度支出最大值为人民币30亿元。
6、2014年至2016年投资理财产品类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投资理财产品类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
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
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
民币50亿元、50亿元、50亿元。
7、2014年至2016年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
长、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同业资产及负
债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债券交易、票据业务)
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
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9.5亿元、79.5亿元、
79.5亿元。
8、2014年至2016年结构性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结构性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
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结构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
/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
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6亿元、6亿元。
9、2014年至2016年金融衍生品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金融衍生品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
务开展的需要,本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各类远掉期、期货、期权及贵金属业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
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
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33亿元、33亿元。
10、2014年至2016年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根据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未来三年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日常经营业务增长、
新业务开展的需要,我行作为业务投资顾问,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
开展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费收入/
支出、业绩报酬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
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二)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2013年实际发生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013年平安集团在本行已获得审批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为37.70亿元,授
信余额为0.06亿元。
2013年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发生的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30.29亿元、信用
险下授信11.50亿元、融资性保函15亿元。
2013年引入平安集团协议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13.39亿元。
2013年向平安集团投资理财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生的利息收
入0.19亿元。
2013年与平安集团同业存放、同业拆出和其他同业产品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1.03亿元。
2013年与平安集团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0.41亿元。
四、定价原则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平安银行的日常银行业务,
具体交易条款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
适用行业惯例,在对具体业务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审查
的基础上,按照合规、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条件进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平安银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开
展品种多样的持续性日常业务合作。其中,中国平安(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作为
一家集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集团,与多家商业银行开
展各类业务合作。因此,在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批及披露程
序的前提下,本行董事会认为,上述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
的额度安排符合平安银行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平安银行上述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
的决策和执行效率。上述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未损害平安银行股东利益,对平安
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平安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
被其控制。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
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如下:
同意2014年至2016年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根据业务性质、交易金额及期限、
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行业惯例,在对具体业务的定价政策、定价
依据、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合规、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
易条款,在额度上限内,开展以下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
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1、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
限,不超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的限额。即本行对平安集团中的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
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平安集团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包括平安集团在内的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2、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三年
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190亿元、240亿元;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
至2016年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60亿元、60亿元;
本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三年分别不超过
人民币400亿元、650亿元、900亿元。
3、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
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
4、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之间的2014年至2016年资产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
服务管理费关联交易额度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0亿元。
5、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平安集团引入协议存款所发生的利息年
度支出最大值为人民币30亿元。
6、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
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
币50亿元、50亿元、50亿元。
7、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同业资产及负债类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债券交易、票据业务)所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
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9.5亿元、79.5亿元、79.5亿元。
8、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结构性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
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
别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6亿元、6亿元。
9、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但
不限于各类远掉期、期货、期权及贵金属业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利息收入/支出、手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顾问费收入/支出)
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33亿元、33亿元。
10、平安银行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与平安集团开展非标债权资产类业务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费收入/支出、业绩报酬收入/支出、手
续费收入/支出、管理费收入/支出)上限三年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
10亿元。
同意在上述额度上限内,根据以上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交易原则,授权平
安银行管理层按照平安银行日常业务审批权限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
易,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平安银行管理层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年
度执行情况。上述额度限额需要调整的,按监管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授权本行管理层就与本议案相关的所有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分别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
见相应修改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并授权本行董事会秘书予以发布。
本项议案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孙建一先生、姚波先生、叶素兰女士、蔡方方女士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现就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集团2014年至2016年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上
限及相关交易原则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2、平安银行与平安集团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
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体现了公允、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上限合理,有助于平安银行日常经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和长远发展,符合平安银行及平安银行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平安
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平安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
被其控制。
八、备查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认可函;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