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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23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①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
玉米种及玉米 725,583.35 元;
    ②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
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
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
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
元;
    ③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531,077.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3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
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聘任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四、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
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六、关于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阅
读,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吴晓燕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吴晓燕女士拥有一定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
制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
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吴晓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
系。
    3、同意聘任吴晓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七、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资产核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进行的,本次核销的资产,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李玉明
                              王   莉              王凤荣
                                         2014 年 4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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