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监管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
函【2014】第 21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该监管函内容披露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披露《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无法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预测公司可能无法
在 2014 年 5 月 1 日前披露 2013 年年度报告和 2014 年一季度报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2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定期报告,不得以对公司历史情况不了解、部分子公司帐务处理缺乏依据
等理由推迟披露定期报告。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本
所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本所督促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
市规则》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