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 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136 名激励对象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329,1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改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唐广、李廷杰、王忠明 20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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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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