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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18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4 月 16 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优能通信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优能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
通知书(2014 浙杭知初字第 280 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
书(2014 杭滨知初字第 156 号),其分别向以上两法院提交的诉与杭州承联通信
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承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
业秘密纠纷案,两法院已经分别立案受理。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优能通信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能科技”)、杭州优能
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能系统”);
    被告一:杭州承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承联”);
    被告二:四川承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承联”);
    被告三: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1.原告向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事实
    原告优能科技成立于 2002 年 7 月 17 日,专注于专业无线集群/常规通讯市
场的发展,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颇具实力的专业集群通信设备供
应商,在专业通信领域占据技术和产品质量领先的地位;原告优能系统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专注于军队、公安及其他行业市场的融合通信领域中的调度
指挥系统及应急电源等产品地设计、开发及生产。两公司自 2007 年起先后投入
巨额资金,共同研发了 DEC 无线综合调度系统项目。
    DEC 无线综合调度系统项目,主要解决不同制式通信系统的互联互通问题,
让原本独立运行的不同制式的通信网络能够合而为一,从而解决现有各部门协同
作战的通信需求。DEC 无线综合调度系统项目可实现多模系统混合组网、调度和
指挥等多项功能。该系统中关于同时接入模拟 /数字集群系统( MPT-1327/
Tetra/PDT)、短波、PSTN 网、模拟常规和数字常规系统(DMR)的技术,是原告
的核心商业秘密。
    刘庆军、陈焕明等 17 人原来均是优能科技和优能系统 DEC 无线综合调度系
统项目的核心研发人员。其中刘庆军自 1999 年 3 月入职,曾担任优能科技的产
品经理,其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离职前,负责产品线规划、产品开发导入及产品
管理;陈焕明自优能系统成立时就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优能
科技的总经理,其于 1992 年 3 月入职,直至 2010 年 7 月 30 日离职。以上 17
人先后集体跳槽到被告一杭州承联,其中陈焕明还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
军和陈焕明为被告二四川承联的股东;被告三四川维德为被告二四川承联的控股
股东。
    刘庆军等 17 人到杭州承联后,将其在原告处掌握的 DEC 无线综合调度系统
项目的核心商业秘密均全部带到了杭州承联,并研发出与原告核心技术相同的产
品。三被告中,被告一和被告二负责产品研发,被告三负责生产、销售。
    2.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事实
    优能系统和优能科技自 2007 年起先后投入巨额资金,共同研发了 PDT 警用
数字集群系统项目。PDT 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项目是基于 PDT 专业数字集群通信标
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公安体系的实际业务应用需求设计开发的产品,该系统由移
动交换机、集群基站、移动终端、网络管理系统、集群调度系统构成。其中:H.248
协议规范改进及在 PDT 数字集群系统中的应用;PDT 集成软符号到软比特的有效
映射算法; PDT 基站系统随机接入控制算法;PDT SIP 语法规范改进及在 PDT 数
字集群系统中的应用;IMS 架构在 PDT 数字系统中应用及改进;pSIP 中 CALL-ID、
BRANCH-ID、TAG 算法及 CALL-ID 的 HASH 表查找方法等是原告的核心商业秘密。
    刘庆军等 17 人到杭州承联后,将其在原告处掌握的 PDT 警用数字集群系统
项目的核心商业秘密均全部带到了杭州承联,并研发出与原告核心技术相同的产
品。三被告中,被告一和被告二负责产品研发,被告三负责生产、销售。
   (二)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原告的核心技术团队全部挖走,并利用
这些技术人员掌握的原告商业秘密,研发和生产销售与原告技术相同的产品,已
经构成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原告向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5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处诉讼受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优能系统
和优能科技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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