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3]25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618 证券简称:ST吉化)自2003年4月30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2002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102,573万元,主要由于本公司本着谨慎原则,为降低财务风险,对部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部分淘汰及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理,以及提取坏帐准备共计人民币79,873万元,剔除上述因素的影响,2002年度本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人民币-24,537万元。2003年一季度,本公司实现利润人民币19,330万元。在原油价格不出现大幅上涨和石化产品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努力争取2003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以使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
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咨询方式为:
联系人:魏兆兵
联系电话:0432-3903651
特此公告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