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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17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9: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
余泽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355,587,65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2、《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3 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王怀世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2013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现场调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
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3年3月20日的巨
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余泽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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