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
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股利分配,公司采取现金或
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不动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
在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按照《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力,合理安排控股
子公司向公司分红,以满足前款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用
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
在公司快速成长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
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拟修改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参会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三种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不动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
在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按照《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力,合理安排控股
子公司向公司分红,以满足前款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