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要求,并结合《公司法》、《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现公司决定对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八章第一节: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 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股利分配方案。
5.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
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3.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原则为:
1.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为:章程第八章第一节: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 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股利分配方案。
4.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6.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比例和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
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将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
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2.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其它条款均不变动。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