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资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华冠光电股权投
资与债权资产进行核销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进行资产核销的原因
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电子”)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
参与投资发起设立了珠海华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光电”)。该公司注册
资本 1,000 万元,华冠电子持有 60%的股权。华冠光电成立以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已停止经营,实物资产全部清理完毕,已构成事实上的破产。
二、华冠电子本期核销资产金额
(1)长期股权投资
华冠电子对华冠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0 元。
(2)债权
华冠电子对华冠光电债权余额 786,837.08 元。其中,销售产品形成应收账款
683,913.69 元,借款及垫付资金形成其他应收款 102,923.39 元。
三、资产核销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华 冠 电 子 已 于 2010 年 末 对 华 冠 光 电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6,000,000 元 与 债 权
786,837.08 元(总计 6,786,837.08 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本次核销对华冠电
子资产总额及净资产没有影响。2013 年,华冠光电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转回以前超额
亏损,增加华冠电子 2013 年度投资收益 54.63 万元,增加本公司 2013 年度合并报表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32.45 万元。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华冠光电股权投资与债权资产进行核销的议
案》。上述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同意董事会关于此项议案的决议。
六、监事会意见
华冠电子核销资产事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规范,
同意核销上述资产。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