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3]24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405 证券简称:ST鑫光)自2003年4月30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一方面将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人员重组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上缓解公司的债务危机,使公司恢复生机;另一方面计划通过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突出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将努力实现2003年度中期扭亏全年赢利,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6-8887666。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