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我们未发现审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
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4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第二次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第一次调整后激励对象共有143人,到目前为
止,其中胡志文、余汉初、刘博、徐军艺、胡丽娟、彭华敏、钟金福7人因个人
原因已经离职。经核查,上述7人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
对象的规定,故取消上述7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共计
16,500股,该取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500股将由公司收回并注销。本次激励计
划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期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期
激励对象由143人调整为136人,授予数量由674,800股调整为658,300股。
独立董事:唐广、李廷杰、王忠明
20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