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3 年度跟踪报告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联 系 电 话 : 0755 ~ 82130669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俊杰
联 系 电 话 : 0755 ~ 8213064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斌彦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如下主要公
告:
2013 年 01 月 30 日,公司发布《2012
年度业绩预告》;
2013 年 02 月 8 日,公司发布《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3 年 02 月 26 日,公司发布《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 年 02 月 27 日,公司发布《2012
年度业绩快报》;
2013 年 03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
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2013 年 03 月 25 日,公司发布《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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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3 月 29 日,公司发布《2012
年度报告摘要》、《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
示性公告》、《2012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 第 三 届 董事 会 第 二十一 次 会 议 决议 公
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2013 年 04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完
成股份回购的公告》;
2013 年 04 月 8 日,公司发布《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
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3 年 04 月 16 日,公司发布《关于
举行 2012 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2013 年 04 月 19 日,公司发布《2013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3 年 04 月 20 日,公司发布《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 年 05 月 3 日,公司发布《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全
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发布《关于不
符 合 激 励 条件 限 制 性股票 注 销 完 成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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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发布《2012 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余
江县水务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201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发布《2013 年
半年度业绩预告》;
2013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取
得国际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他
专利的公告》;
201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发布《2013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2013 年半年度报告披
露提示性公告》;
2013 年 9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参
加江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
活动的公告》;
201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审
计机构名称更名的公告》;
2013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发布《2013
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发布《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201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
对杭州国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意向性公
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参与鹰潭市供水有
限公司 22%股权龚爱转让(拍卖)的公告》、
《 第 三 届 董事 会 第 二十八 次 会 议 决议 公
告》;
2013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
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取得受让人确认书的公告》;
201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
大股东、董事长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3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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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公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
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未更
改或新建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有
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
61054.6934 万元,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
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
号)的精神,公司于 2010 年末对发行费用
进行了重新确认,将 公司 2010 年 3 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人民币 2,270,356.00 元
的路演费等费用,调整计入了当期损益,最
终确认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12,817,29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鹰潭四海支行
(1506211029024580364)、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鹰潭四海支行
(1506211029024580240)、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营业厅
(14-391101040009899)、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营业部
(36001951100052503095)、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府前支行
(36001951400052501414)、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南昌分行长天支行
(640501545000006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鹰潭市分行营业部
(742968883818091001)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已累计投入 419,568,456.86 元,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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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余额为 227,758,454.18 元(含已结
算利息)。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定
期查询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前
往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对
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
件一致 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9
次,其中现场召开董事会 9 次。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列席 2 次董事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4
次,其中现场召开监事会 6 次。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列席 1 次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5 月
6 日----11 日和 2014 年 3 月 7 日----8 日对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
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
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等情况
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荐业
务专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有:①审计委员会未留
下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的书面报告记录
②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的问题未及时书面揭示③内部审计部门在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提交此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而不是在年度结束前两个
月提交④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未及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⑤募集资
金项目进度、投资效益与招股说明书等不相
符,公司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完整披露
整改情况为: 与公司主要管理层开会
沟通,主要管理层承诺整改:①做好审计委
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的书面报告记
录工作;②内部审计部门在季度内部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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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揭
示,以便涉及部门、业务及时整改③内部审
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以便更好安排下一年度工作④做好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及时刊载工作;⑤公司认真研究、评估
项目进度,仔细分析项目效益不符招股说明
书的原因,调整项目进度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3 年 3 月 25 日,本保荐机构出具《关
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认
为:持有三川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
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2013 年 3 月 29 日,本保荐机构出具《国
信证券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核查报告》,认为:2011 年度,公
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
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情况。
2013 年 3 月 29 日,本保荐机构出具《关
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认为:2012 年度,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
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2013 年 4 月 8 日,本保荐机构出具《关
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
公司的核查意见》,对此次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无异议。
2013 年 5 月 17 日,本保荐机构出具《关
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
度的核查意见》,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进度无异议。
2013 年 10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出具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杭州国德科
技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对本次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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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划无异议。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
独立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
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3 年 5 月 7 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1)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1. 督促公司做好投资
录表未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深圳
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及
时刊载工作,要求公司要更
加注意信息披露工作,从严
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完整、公平,杜
绝因工作疏忽造成的信息
披露失误
目前,公司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已经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1)审计委员会未留下 (1)督促做好审计委
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 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执行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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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等的书面报告记录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的书面
(2)季度内部审计报告 报告记录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督促内部审计部
未及时书面揭示 门在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对
(3)内部审计部门在年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提交 及时书面揭示,以便涉及部
此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门、业务及时整改
而不是在年度结束前两个月 (3)督促内部审计部
提交 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以便更好安排下一年度
工作
公 司 内部 审计 工 作持
续增强中。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募集资金项目进度、投资 建议公司认真研究、评
效益与招股说明书等不相符, 估项目进度,仔细分析项目
公司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完 效益不符招股说明书的原
整披露 因,调整项目进度
公 司 已经 通过 董 事会
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进度。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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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本公司主要股东三川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是
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三川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三川集团承诺:“本公司目前没有对与股份公司
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资或控制,且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本公司不对
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
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三川集团补充承诺如下:
(1)三川集团自身将不从事与股份公司生产
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从
事与股份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
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
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
动,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
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三川集团自身研究开发的、或
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股份公司生产、
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股份公司均有优先受
让、生产的权利。
(3)三川集团如拟出售与股份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川集团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
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
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
围,三川集团承诺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三川集团按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A 停止生产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 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
以合法方式置入股份公司;D 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E 采取其他对维护股份
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三川集团确认,上述承诺适用于三川集团
已控制或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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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 是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建林、
童保华、李强祖、宋财华、吴雪松均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函。
以上人员均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及配偶之
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目前没有对任何与
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
资、控制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或担任股份公司副总经
理以上职务期间,不再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
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控制或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并尽力阻止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
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
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控制或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
李建林、童保华、李强祖、宋财华、吴雪松均
补充承诺如下:
(1)承诺自身并确保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
和间接控制,下文中“控制”均指“直接控制和间
接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
股份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
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
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直接
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
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本人自身或本人控制的企业
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
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股
份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股
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
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
并保证本人控制的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
务或权益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
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
范围,本人承诺不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企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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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
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股份
公司的竞争:A 确保本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生产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 确保本人控制的企
业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 自
身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
以合法方式置入股份公司;D 确保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E 采取其
他对维护股份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
争。
(5)本人确认,尽力促使配偶、父母及配偶之
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遵守上述承诺。
3、国信弘信承诺其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对发
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3.股份锁定承诺 是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三川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李建林、
李强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公司发起人
股东童保华、罗安保、罗友正、吴雪松、宋财华、
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