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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05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地行使权
利,出席了公司 2013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
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13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3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的会议,我们全部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李廷杰、唐广参加了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公
司在 2013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委托独立董事唐广先生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2、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 2012 年度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有效和严格的
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面能保持有效的内部
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201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已制
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
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同意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
计机构。
    (4)同意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2
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2340万元。
    3、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对外投资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聘请委托的中介结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能够独立、
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的报告,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我们认为是详实、合理、公
允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56.99万元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
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
    4、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应调整了股权激励对象和首期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确认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调整后)》所载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4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3年4月23日。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调整首期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6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期激励对象和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期激励对象由153人调整为143人,授予数量由70万股调整
为674,800股。
    5、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进度是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
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事项。
    6、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前期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7、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杭州国德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其51%股权的议案的
意见。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70万元向杭州国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德
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国德科技注册资本由13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公司持
有国德科技的出资比例为51%。公司对国德科技增资并控股国德科技,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并购事项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国
德科技获得其51%的股权。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参与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22%股权公开转让(拍卖)
的议案的意见。公司本次提出的使用募集资金参与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22%股权
公开转让(拍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有效进行行业产业整合。本次受让成功后,公司将共计持有鹰潭供水有限
公司46%的股权,属第二大股东,从而增强公司对鹰潭供水的话语权和控制力,
促进公司智能、环保、节能产品在鹰潭供水有限公司的推广应用以及智慧水务样
板工程建设,并为构建区域性水务集团奠定良好基础,推进公司智慧水务+环保
水工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同时,上述事项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
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就上述事项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参与鹰潭市
供水有限公司22%股权公开转让(拍卖)。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3年内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及时了解公司的日
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
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
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四、联系方式: 唐广电子邮箱:tangguang123456@163.com;王忠明电子邮
箱:zhongming@163.com;李廷杰电子邮箱:13503818878@163.com
                                      独立董事:唐广、李廷杰、王忠明
                                                二 0 一四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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