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140180 号合作协议的
终止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 中国贸仲京字第 005886 号),本公司提交的仲
裁申请书已经受理。
仲裁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本公司;
被申请人一: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津粤”);
被申请人二: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燃料”,该公司为上
市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1.仲裁的案件事实
2011 年 11 月,本公司与大唐燃料、包头津粤签订了《关于煤炭委托采购的
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出资向包头津粤采购煤炭,向大唐燃料销
售。
2013 年以来,由于煤炭市场持续低迷,以上合作无法顺利开展。经协商,
三方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签订了《关于煤炭委托采购的框架合作协议的终止协议》
(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约定,经各方确认,截至 2013
年 7 月底,包头津粤应付本公司剩余款项为 120,564,816.23 元及收益为
40,439,581.46 元,共计 161,004,397.69 元。对于上述全部款项,各方同意,
由包头津粤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之前将未付款项直接归还给本公司。若包头津
粤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前将剩余款项(即 120,564,816.23 元)支付给本公司,
则本公司同意减免 22,000,000 元的收益,但应向本公司支付 18,439,581.46 元
的剩余收益,共计 139,004,397.69 元。若包头津粤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足
额归还相应款项及收益,大唐燃料就未付相应款项差额部分向本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
截至目前,包头津粤仍未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收益,大唐燃料应对上述
未付款项及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仲裁请求
(1)裁决包头津粤向本公司支付应付剩余垫付款项人民币 120,564,816.23
元 及 相 应 收 益 人 民 币 40,439,581.46 元 ( 上 述 二 笔 款 项 合 计 人 民 币
161,004,397.69 元)及其融资成本利息 1,288,035.18 元。
(2)裁决大唐燃料就包头津粤未付相应款项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包头津粤和大唐燃料承担本公司的律师费、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处仲裁受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期后
利润的影响,上述收益人民币 40,439,581.46 元未计入 2013 年度。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