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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03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洪城水业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2 年修订)的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
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7,687 万元,全部是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
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
需要。
    公司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所有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
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
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有其他担保行
为。公司报告期内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对外担保。
    二、关于 2013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3]56 号文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 2013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二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分别为洪城水业青云水厂第二取水泵房新建项目和城
北水厂建设项目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款共计 600 万元。根据拨款流
程和有关文件,该财政专项补助款先由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代
收所致。公司已于 2014 年 1 月收到水业集团转来的该两项政府拨付
的专项补助资金共计 600 万元。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其他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洪城水业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
对洪城水业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在 2014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并且上述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
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
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交易双方将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
定具体结算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鉴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较多,我们已同意公司将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分类汇总形成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
司预计的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当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条款的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
对洪城水业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条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江西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32 号)等
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分红条款进行修改,能实现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分
红条款。
    五、关于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土地的独立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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