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13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原则,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13年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
发[2004]11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工作
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 我 们 在 2013 年 度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和 汇 报 。 具体情况述职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目前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李 良 智 : 男 , 1964 年 1 月 出 生 , 汉 族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系 企 业 管 理 室 主 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部 副
主 任 ,主 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华 意 压
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现 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校 长 助 理 兼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江 西 洪 城 水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邓波:女,1963 年 7 月出生,汉族,民建成员,博士学位。历任江西师范
大学助教--研究员;现任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社会任职有江
西省发改委特聘研究员、海南第三产业特聘研究员、江西社会主义学院特聘员研
究员、中国食品工业投资公司特聘专家、南昌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特
聘研究员。曾经被评为江西省首届科研学术骨干带头人、2011 江西省科研学术
骨干带头人、中国民主建国会江西省 100 位优秀会员之一。
林洁:女,1973 年 9 月出生,汉族,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历任江江西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昌市政公用集团计划财务部部长。现
任南昌市轨道交通集团总经济师。
我 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
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我 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 其中以通 是否连续两次 股东大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次
董事姓名 加董事会 讯方式参 未亲自参加会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加次数 议
林洁 6 6 5 0 0 否
邓波 6 6 5 0 0 否
李良智 8 7 5 0 1 否
何渭滨 2 2 1 0 0 否
章卫东 2 2 1 0 0 否
(二)出席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章卫东 2 2 0
李良智 2 2 0
林洁 1 1 0
邓波 1 1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邓波 1 1 0
李良智 1 1 0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李良智 1 1 0 0
林洁 1 1 0 0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13 年,我们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维
护公司和股东特别市中小股东利益。年内,我们在洪城水业公司治理、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担保、内部控制建设、高管薪酬、现金分红政策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发表独立意见前,详细了解事项,跟踪事项进展情况,并
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公司
证券法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江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法
律法规条文编制学习文件,同步学习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同时,我们
也关注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公司有关的宣传和报道。
2013 年,我们通过实地考察、会谈沟通、查阅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董职
责,公司已为我们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配合。董事会
审议的所有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我们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同时积
极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各种协助。我们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细致的
审议,并投出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年内也未对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
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为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合同的方
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关联方
所提供的商品形成依赖关系。
(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认为,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所有担保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
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有
其他担保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对外担保。
(三)公司对外委托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对外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
的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秋平同志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同意增聘李秋平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认为:经审阅李秋平同志的个人履历,均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57
条、58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李秋平同志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增聘李秋平同志为公司副总经
理。
我们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 2013
年度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
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因公司原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所己
整体加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设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江西分所,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
2013 年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 过 ,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了 2012 年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33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拾股派现金股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
共分配现金股利 33,000,000 元,剩余 88,207,867.25 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年
度。公司已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组织完成了股利的分配工作。
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指引》)和江西证监局《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
履行承诺行为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27 号)、《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
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补充通知》(赣证监函[2014]36 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认真梳理了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公司及相关方所做各项承诺及其履行
情况,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20 日和 3 月 4 日对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披露,披露事项中的承诺仍在承诺期
内,公司及股东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事项,公
司将进行规范完善。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13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并持续关注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促进了公司更加严格地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公司章程》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