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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201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加强对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
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到期时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
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
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
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与公
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
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机构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
组、行使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
的人员组成、变化及各成员的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
计划。
    3.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交
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的日常业务办
理。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
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全年累计金
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内的远期结售
汇业务由董事会审批;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营业收入 50%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
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进度以及收(付)款节点,进
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财务部门根据预测结果进行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规划。
    2.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外汇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操作方案。
    3.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项目管理部门的预测结果,
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
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远期结售汇领导
小组审议。
    4.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财务部门提交的交易方案,
评估风险,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5.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
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7.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
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公司财务部
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8.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9.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
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10.公司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
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判断
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10%以上时,财务部门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及
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
况立即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
告,公司董事长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
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说明远期结
售汇业务交易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10%以上,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
等原始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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