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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2013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3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4]0526 号),查验公司 2013 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等情况,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
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和认真审阅《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201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可防范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内部
控制状况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与
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3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相符合,薪酬标准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
度薪酬总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事前核查了公司 2013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司关
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3 年,公司在工程总承包业务中,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总计 29,509.93 万元,控制在 2012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 55,000 万元范围之内。
    根据公司工程建设预算以及有望实现签约的总承包项目情况,结
合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司已签约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预计,2014
年,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将呈增长趋势,初步估算不超过 130,000
万元。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公司将切实遵循市场原则,全面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安装等建设分包单位,规范签署分包合同,
严格履行逐级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交易行为的公正、公开和交
易价格的公允、公平,确保公司利益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3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 57,448.32 万元,
期末存款余额为 50,493.54 万元,同时未在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
存贷款指标均控制在《金融服务协议》所规定的额度之内。
    2013 年,公司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为 133,906.14 万元(含
上市募集资金 3,756.93 万元)。2014 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
日存款余额预计将不超过 65,000 万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若接受
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包括贷款、担保等),将按《金融服
务协议》办理。有关预计指标符合《金融服务协议》规定。
    公司依据《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
结算等服务,可拓宽公司筹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
务,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三、关于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
业”)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3 年度,公司与东华物业就物业管理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交
易金额计 290 万元,与《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规定的额度相一致。鉴
于该协议已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将与东华物业进行续签,
并继续委托东华物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与
义务,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290 万元。
    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委托东华物业承担公司办公大
楼、办公区公用设施、绿化景观等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报刊
收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事项,是公司做好后勤管理保障、打造
办公区域良好环境的常规性业务行为,且具有历史延续性。《物业管
理委托协议》审批程序规范,定价公允合理。
      四、对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表
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
交易议案将提交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
关联交易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
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承担公司财务审计等工作已达八年,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审
计师轮换政策的要求,应另行聘任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
    2.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经全面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的经营规模、资质条件、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认
为:该所已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且持续经
营,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审计项
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人力资源,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
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执业质量、诚信记录
等评价信息良好。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
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
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034,5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对投
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了公司分
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
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续签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认真审阅了关于公
司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业”)续签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事宜,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现对续签《物业
管理委托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东华物业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继续委托东华物业
承担公司办公大楼、办公区公用设施、绿化景观等维修、养护和管理
工作,以及报刊收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事项,是公司物业管理
工作的实际需求,是做好后勤管理保障、打造办公区域良好环境的常
规性业务行为。《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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