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为2006年3月21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的到账日为2006年3月22日。
5、2006年3月22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可转债将于2006年3月22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可转债同日恢复转股,股票简称由“山东海化”变更为“G海化”。
7、2006年3月22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改革方案实施通过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9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0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得对价股份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3月21日下午深圳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山东海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海化
集团还做出了以下特别承诺:
(1)现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海化集团所增持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海化集团将在山东海化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30%的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三、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序号 日期 事项 是否停牌
1 2006年3月20日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 2006年3月21日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份变更登记日 继续停牌
(1)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
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公司股票、可转债复牌,对价股份
上市流通,可转债恢复转股。
3 2006年3月22日 恢复交易
(3)股票简称由“山东海化”变更为“G
海化”。
(4)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
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
4 2006年3月23日 正常交易
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交易。
四、对价股份安排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变化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未上市流通股 447,531,507 60.8219%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1,095,990 49.0748%
1、国有法人股 447,531,507 60.8219% 1、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 361,048,878 49.0684%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288,275,431 39.1781% 2、高管股份 47,112 0.0064%
1、高管股份 36,240 0.0049%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74,710,948 50.9252%
2、人民币普通股 288,239,191 39.1732% 1、人民币普通股 374,710,948 50.9252%
三、股份总数 735,806,938 100% 三、股份总数 735,806,938 100%
六、相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361,048,878 G+36个月后 注
G指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转让或交易。
七、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八、联系方法
电话:0536-5329931 5329708
传真:0536-5329879
联系人:李光强、江修红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62737
九、备查文件
1、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公司相关股东会会议表决结果及相关法律意见书;
3、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