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 2013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
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
利益。现将我们在 2013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㈠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蔡建民:高级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学教授,曾任上海立
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华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建材
(集团)总公司专职董事。现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恒天凯马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宓秀瑜:国家会计学院 EMBA,高级会计师,曾任华联(集团)有限公
司审计中心副主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主任,上海兴中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朱洪超:高级律师,曾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
会第四、五届副会长、第六届会长、第七届副会长、第八届监事长,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四、五、六届副会长、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现任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本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㈡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具有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我们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妨碍
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从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3 年度,我们均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各专业委员会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前,就会议议案和
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会议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
了一定的作用。我们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
了公司召开的发展战略研讨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外部专家等人员共同
探讨公司未来三年发展纲要,从自己专业的角度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
比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也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
责。
2013 年度,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
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及公司治理的状况;在公
司编制 2012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经营层对公司经营
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关注本次
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公司也为我们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按时
送达提交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会议资料,配合我们了
解公司并及时给我们提供情况,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尽可能多的依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㈠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我们对拟授权公司与百联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
审核,就拟与公司签订协议对象的条件、涉及的金额等事宜进行了充分考
量和审议,认为与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是一种预授权行为,该协议须在符合一定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情况下,
才能合作。因此同意将此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此关联交易
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⒈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
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⒉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风险可控。
⒊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按规定
回避了表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⒋公司与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
于公司将来可以获得更多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机会,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加
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并且遵循公平
合理、互惠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报告期内,此项关联交易未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会
过程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维护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审议与提问的积极性给予了支持与维护,对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表示赞同。我们充分尊重公司股东行使股东
权利,发表利益主张的行为,也对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给予肯定。
㈡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 2013 年度无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㈢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㈣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2012 年度业绩指标考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考核结果领取报酬。公司薪
酬考核体系基本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㈤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事项。
㈥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3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和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
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
㈦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2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以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23,086,347 股为基数,向公司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该次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
㈧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没有承诺事项。
㈨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发布,没有虚假记载、严重性
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㈩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根据《关于做好上海辖区上市公司实施内控规范有关工作的
通知》的精神,在公司 2012 年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对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梳理,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出具了《201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管理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
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要及以上
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职权范围运作,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
会决策参考。报告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并通过充分
讨论和仔细分析,提出合理建议;通过参加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研讨会,
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经营发展献计献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为充分发挥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
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强化与公司和年审会计师的沟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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