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6年3月17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102,845,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6%,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02,790,771股;流通股股东6人,代表股份54,824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茹关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各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845,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2,790,77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824股,占出席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845,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2,790,77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824股,占出席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06年集团公司为下属控股企业贷款担保额度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2006年集团公司为下属控股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计划为人民币65,000万元。
其中:
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40,000万元;
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
浙江宝驰置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
绍兴中国轻纺城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9,600万元。
余额根据《公司章程》和下属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授权董事长决定。
其他新办控股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董事会另定。
为使担保审批手续高效运转,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此担保额
度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同时要求公司进一步做好下属企业资产抵押担保工作,防范担保风险。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845,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2,790,77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824股,占出席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股东大会对九名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人表决,以相同的表决结果选举茹关筠先生、金良顺先生、金建顺先生、傅祖康先生、江翠斐女士、滕万勇先生、沈玉平先生、陈建勇先生、沈建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沈玉平先生、陈建勇先生、沈建林先生为独立董事。按照独立董事有关制度,沈玉平先生、陈建勇先生的任期至2008年5月17日(连任六年),其余董事的任期至2009年3月16日。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845,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2,790,77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824股,占出席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金雪泉先生。本次股东大会对其余二名监事候选人进行了逐人表决,以相同的表决结果选举陶海青先生、虞建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2009年3月16日。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845,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2,790,77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824股,占出席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