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高效地实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各项经营目标,优化治理结
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
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
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
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
层级职能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集团公司的权力机构。按
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
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六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
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七条 集团公司经理层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条例》的有
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
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
行其相关权限。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层级职能机构设置及职责详见集团公司的
《组织结构图》和《职责体系》。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按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人事任免及大
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
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
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不定期梳理组织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
督职能。办公室不定期对组织结构设计中是否存在职能交叉、缺失进
行评估,对组织结构运行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提出内部职能架构调整的建议,逐级上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时,集团公司应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
批。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制订员工内部考核
管理办法,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相关考核管理办法,
每年初由办公室、企业管理部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生产经营情况变
化,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
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关注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
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
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集团公司将追究其责
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国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法律、
法规及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