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函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之事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3 年度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34,492,958.95 元,提取 10%法定公积金计
33,449,295.90 元,加 2013 年剩余年初未分配利润 265,721,535.49
元(2013 年初未分配利润 426,797,461.69 元,扣除 2013 年公司向
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161,075,926.20 元), 2013 年度合计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 566,765,198.54 元。公司拟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805,379,6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7,183,518.82 元(含税),剩余
389,581,679.72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充分重视了对公司股东的
合理回报,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事项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审计工作以
来,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对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4 年
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三、关于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之事项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情况。报
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