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
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集团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
包括集团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内部成立项目投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募投项
目调查、申报、筹建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投资证券部是募投项目投资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调
查论证募投项目可行性,并组织专家进行研讨,拟写可行性报告;对
拟投资的项目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材料,进行立项申批工作,以获得
合法的投资权限;参与募投项目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等工作;检查
督促基建项目的进度、质量,促进募投项目筹建的早完工、早投产、
早出效益;
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中,投资证券部同时负责联络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部门,配合公司做好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编制披露工作,以及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时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协
调好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计划财务部是管理募集资金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
责募集资金的划款到帐;合理调度各项目各个阶段所需资金;加强对
尚未投入项目资金的管理,不得将资金非法使用;对已投入的资金实
行定期检查等;
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中,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会计核算;帮助新设公司及时建立财务帐套体系,并加强对财会人
员的岗位培训;对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持续财务跟踪和财务分析。
(三)审计监察部是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业部门,主要职
能是:审计募集资金的划入到帐情况;对投入项目的资金严格把关,
检查其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
追踪督查。
第八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凡项目用
资金,在授权范围内,由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集团公司应当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集团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集团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公司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集团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应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集团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集团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审批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 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经董事会决议,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在 2 个
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须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集团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须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
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须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集团公司方可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集团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须经集
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集团公司应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可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须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除外),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集团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集团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须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
况的,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
时,集团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集团公司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须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集团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国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法律、
法规及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