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400262 号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募集
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
证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上证公字[2013]13 号)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
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
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
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
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400262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续)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
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
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
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400262 号
四、使用目的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玉红
中国 北京 王婷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3 年度 A 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附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 A 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之要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将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3]37 号文
《关于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3
年 1 月非公开发行 A 股 192,796,33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50,740,003.9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290,820.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44,449,183.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到账,全部存入经本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了京永验字(2013)第 22003 号验资报告。
2013 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收入 229,277.74 元。截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
本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使用完毕,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
户已完成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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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07 年 4 月,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 年 7 月,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对《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本公司对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本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投向变
更以及管理和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了严格执行。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为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开设了专项存储账
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2013 年 1 月 29 日,本公司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严格执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向保荐人提供银行对
账单,及时通知保荐人 A 股募集资金重大使用状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账号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 320759197815(已销户)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的 A 股募集资金用途,非公开发行 A 股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
在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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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认为,本公司本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本公司 2013 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中国国航 2013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本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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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04,445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04,44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3 年 104,445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
实际投资
可使用状态或截至
金额与募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集后承诺
项目 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止项目完工程度
投资金额
的差额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04,445 104,445 104,445 104,445 104,445 104,445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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