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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6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 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为: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新项目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30%,且超过3亿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
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现将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修订为: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新项目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30%,且超过3亿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
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此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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