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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8青啤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4
债券代码:126013   债券简称:08青啤债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08青啤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8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3月31日;
3、债券到期日:2014年4月2日;
4、债券兑付日:2014年4月2日;
5、债券摘牌日:2014年4月2日。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发行的认股
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青啤债”、“本期债券”)
至2014年4月2日届满六年,将于2014年4月2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2013年4月2
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的年度利息。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青
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
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08青啤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08青啤债;
    3、债券代码:126013;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0,000万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6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08年4月2日;
    9、债券付息日:2009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4月2日;
    10、债券兑付日:2014年4月2日;
    11、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08年4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08青啤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的《青岛啤
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
明书》及摘要以及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本息兑付方案:
    《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算起始日
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8年4月2日),票面年利率为0.8%。本次兑付每手“08
青啤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息人民币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元。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
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0.80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到期兑
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付息金额为1,200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8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3月31日;
    3、债券兑付日:2014年4月2日;
    4、债券摘牌日:2014年4月2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3月28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08青啤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本公司将在本期
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
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08青啤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
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 发行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瑞祥
    电话:0532-85713831
    传真:0532-85713240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
    邮编:266071
2、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小中
    电话:021-38676495
    传真:021-3867049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邮编:200120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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