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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0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事 ................................................................................ 29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一节       通知 ................................................................................ 49
    第二节       公告 ................................................................................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则 ................................................................................ 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批准证书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245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4]3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hui Leimingkehu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邮政编码:235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236,4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以质量为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合理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破器材及其包
装材料、设备,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含化学危险品),田菁粉,
塑料制品,爆破器材半成品制造、加工、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
器材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农产品收购(不含粮、棉及国家限制收购的
除外)。硝酸铵、硝酸钠、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
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铅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普
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理工大学(原淮南工业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
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 4746.95 万股、73.52 万股、73.46 万股、70.71 万股、35.36
万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175,236,49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75,236,4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
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安徽淮
北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
东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
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
行;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二)审核并报告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
案;
       (三)策划及具体实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
       (四)筹备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特别是股东大会提案的审定、章
程的修改方案等;
       (五)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
授予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
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是: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
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
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
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
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
规定的表决程序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
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或股东无权提名
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
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
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
股东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在董事会公布监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
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0%以
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
出,并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
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
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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