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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0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3年12月31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
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雷
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雷鸣西部民爆有限公司、徐州雷鸣民
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雷鸣双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雷
鸣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洛秦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雷
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淮北雷鸣
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宿州市雷鸣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2 %,营业
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86 %;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社会责任、采购、销售、资产管理、资金活动、研发、
工程项目、业务外包、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
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社
会责任、采购、销售、资产管理、长期股权投资、工程项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
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将该
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重大错报中的“重大”,涉及当年公司合
并财务报告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选择标准:不低于公司
利润总额的 7.5%。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
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
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将该缺陷认
定为重要缺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中的“重视”的选择
标准:超过公司利润总额的 3%且未达到公司利润总额的 7.5%。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
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中存在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审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5)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严重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
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3)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收到处罚或企业形象出
现严重负面影响;
  (4)财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权责不清,岗位混乱,涉嫌经
济、职务犯罪;
  (5)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一般处罚。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低于公司营业收
入总额的 1%,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营业收入
总额的 0.2%且未达到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 1%,该缺陷认定为重
要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
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2)生产经营活动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3)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重大媒体负面新闻流传,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声誉造成
重大负面影响;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一般失误;
    (2)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
构和管理制度,决策层、管理层职责不清,未建立内控制度,管
理散乱;
    (3)一般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流传,对公司声誉造成一般负面影响;
    (5)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形成严重后果;
    (6)委派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
受损;
    (7)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沟通
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
外部监管机构处罚。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
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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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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