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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1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4 月 11 日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8 日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4 年 4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九时整。
    4、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8 日(星期二)
    5、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6、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东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 2014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上述议案文本将于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请投资者及时查阅。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
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
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参会登记时间:2014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全天。
       4、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王军
       2、会议联系电话:0551-82189294;传真:0551-82189447
   3、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3 月 18 日
附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 201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表决意见:
                    表决事项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1、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 2014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 “同意”、“反对”、“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
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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