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与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储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
投资设立江西蓝川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意见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投资设立江西蓝川市场经营
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
对公司与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储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江西蓝川
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核查,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该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与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储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江
西蓝川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符合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投资与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
相关规定。
公司以商业土地88亩使用权、工业用地约70亩使用权及工业用地上构筑物对
江西蓝川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出资,公司出资占比为51.67%。公司商业土地使用权、
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以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工业
用地上构筑物的评估以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我们认为:估算资产
价值能反映完整真实价值,此次评估资产是基本合理的;公司聘请委托的中介结
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的报告,评估假设和评
估结论我们认为是详实、合理、公允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设立江西蓝川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廷杰、王忠明、唐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