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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1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以下事前审
核及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1、本次被担保的公司全部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要求,本次
授信银行 2014 年向被担保的子公司贷款授信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
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各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为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12,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
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为
部分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12,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本次对
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2、2013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向贵州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该笔委
托贷款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到期,由于安瑞公司房屋销售按揭贷款延
期到账,贵州宜化经与委托贷款方花溪银行、借款人安瑞公司协商,
决定安瑞公司在 2014 年 3 月 17 日前向贵州宜化归还委托贷款 1500
万元,其余 3000 万元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展期 6 个月,委托贷
款的年利润仍为 15%,展期后的委托贷款的担保人、担保方式、抵押
物维持不变。本次展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的展期对本公司的
资金状况和贵州宜化日常生产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同意展期。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包晓岚          李齐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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