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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铁(罗
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转交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法
院”)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以下简称“裁定书”) 、
股权查封告知函。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第
95 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德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锐权(第 97 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震宇”)。法定代表人:
李莉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法定代
表人:李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法定
代表人:宋金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01171 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 02910
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
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 结 被 执 行 人 上 海 震 宇 、 深 圳 国 恒 、 中 铁 罗 定 存 款 人 民 币
81,037,052.2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
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股权查封告知函主要内容
    东莞市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东莞市法院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轮候冻结了深圳国恒持有的*ST 国恒(证券代码:
000594)3063075 股股份,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
股一并冻结。
    本公告仅为提示性公告,相关案情公司将于自查清晰后详细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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