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铁(罗
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转交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法
院”)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以下简称“裁定书”) 、
股权查封告知函。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第
95 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德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锐权(第 97 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震宇”)。法定代表人:
李莉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法定代
表人:李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法定
代表人:宋金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01171 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 02910
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
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 结 被 执 行 人 上 海 震 宇 、 深 圳 国 恒 、 中 铁 罗 定 存 款 人 民 币
81,037,052.2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
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股权查封告知函主要内容
东莞市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东莞市法院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轮候冻结了深圳国恒持有的*ST 国恒(证券代码:
000594)3063075 股股份,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
股一并冻结。
本公告仅为提示性公告,相关案情公司将于自查清晰后详细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