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2014年3月3日,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海诚”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授予269
名激励对象799.026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3
日。
一、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1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3年12月1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
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下发《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27号),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股首期第二批
股票期权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4年2月14日,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
5、2014年3月3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6、2014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核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14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中国海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3.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4.授予考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二)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1、经核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核查,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激励对象中没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经核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4、经核查,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中
瑞 岳 华 审 字 [2013] 第 3070 号 ) , 公 司 2012 年 度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58,713,179.28元,较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24,270,635.23元增长
27.72%;公司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20.49%。
5、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首期第二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具备,同
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2014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具备,同
意授予269名激励对象799.026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为2014年3月3日。
2、根据《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269名,具体情况如下表:
获授额度 获授额度占授予总 获授额度占总股
职务
(万份) 量的百分比 本的百分比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 269 人 799.026 100% 3.89%
合计 799.026 100% 3.89%
3、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59元。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的授予将对
公司今后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于2014年3月3日对授予的799.026万份股票期权
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2.57元,授予的
799.026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2,053.49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则2014年-2018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的预测算结果见
下表(单位:万元):
摊销年度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合计
期权成本 617.95 741.54 456.33 209.15 28.52 2,053.49
上述对公司期权成本摊销情况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
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3个备忘录规定的禁止授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3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3个备忘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首期第二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2014年3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9名激励对象授予
799.026万份股票期权。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2014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核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的规定,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后认为:
公司269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