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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04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版
   1、原第六十六条增加第十九款,拟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和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回购公司股票。”
     2、原第九十条增加前三款,拟修改为: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二)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三)回购公司股票;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六)本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通过认为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 8-11 名董事组成(具体人
数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中 5-7 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
3-4 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由
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拟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
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4、原第一百五十六条增加第六款,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十天(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就有紧急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5、原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
向其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拟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人数根据需要设置。总经理和副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6、原第一百八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
     拟修改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7、原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拟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8、原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行政规章,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医疗
保险、退休保险和待业保险,执行关于退休和待业职工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
    拟修改为:
    “公司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用工、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人力
资源管理体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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