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江
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恒”)转交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刑事判决书(【2013】洪刑二初字第 31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3】86 号起诉书指控江西国恒及相关
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
理了该案件。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 年 3 月至同年 7 月间,被告
单位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周静波、总经理李勇进与被告人李某某策划,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南昌市中院做出了五项判决,其中与江西
国恒及相关当事人有关的判决为:南昌市中院判被告单位江西国恒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2,000 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缴清)。如不服该判
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南昌市中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公告仅为提示性公告,相关案情公司将于近日详细披露。公司财务部正积
极与审计机构沟通,以确定上述判决对公司账务、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沟通
结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