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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0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江
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恒”)转交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刑事判决书(【2013】洪刑二初字第 31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3】86 号起诉书指控江西国恒及相关
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
理了该案件。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 年 3 月至同年 7 月间,被告
单位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周静波、总经理李勇进与被告人李某某策划,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南昌市中院做出了五项判决,其中与江西
国恒及相关当事人有关的判决为:南昌市中院判被告单位江西国恒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2,000 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缴清)。如不服该判
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南昌市中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公告仅为提示性公告,相关案情公司将于近日详细披露。公司财务部正积
极与审计机构沟通,以确定上述判决对公司账务、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沟通
结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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